据了解,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在江某旺、韩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经营的建筑公司的水泥泵车将韩某成亲属的钢筋轧弯为由,围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车,并敲诈李某平所经营的建筑公司现金1万元;以在青岗集镇范围内经营超市销售剪刀要交罚款,否则便让残疾人堵门影响其经营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王某军现金9600元;敲诈被害人刘某民现金及香烟,共计13700元;敲诈被害人章某勇现金1万余元。
曹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在曹县青岗集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江某成、马某杰系已满75周岁的盲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结合案件事实,曹县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残疾人涉恶犯罪案件,由曹县盲人协会副主席韩某某组织、指挥,由片长(韩某某任命)江某某带领,纠集青岗集镇范围内的残疾人,以超市销售剪刀需缴纳罚款等非法事由,动辄出动20余名残疾人,通过围堵经营场所等方式威胁,勒索他人钱财。被害人因担心影响自己的经营,不敢得罪残疾人犯罪团伙,选择了“破财消灾”,助长了该团伙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了团伙内无论谁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该团伙均以团伙成员集体出动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残疾人涉恶事件并非新近有之。关爱残疾人是社会的责任,政府部门、企业、慈善机构等,都给予了残疾人一定的特别帮助、关心、关爱。这并不意味着残疾人可以把社会的温情关爱当做为所欲为的筹码,因为法律的利剑不会温情,不会因为是 残疾人就法外开恩。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无关乎其身份。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曹县法院突出惩治重点,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有力惩治黑恶犯罪,实现了“严惩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效果的同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争取到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