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利剑出鞘惩恶霸 优化环境显法威

发布时间:2020-12-25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优化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近日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除恶趁早  防微杜渐
       将恶势力尽早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犯罪的毒瘤扩大恶化。在审结的刘某举等九人抢劫、敲诈勒索、介绍卖淫一案中,被告人年龄最大的刚满20岁,最小才16岁。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举、刘某响、孔某辉、李某壮、张某、杨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山、刘某、魏某,纠集在一起,交叉结伙,于2018年7、8、9月份期间,分别在菏泽市定陶区中水汇宾馆、菏泽市定陶区森泰丽都宾馆等地,由卖淫女雷某玉与嫖客发生关系后,几名被告人采用所谓的“仙人跳”招数,冒充其亲属,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事后勒索被害人辛某明、曹某广等人财物共计47155元。2018年8月,在菏泽市定陶区7天商务宾馆内,被告人李某壮,介绍未成年人雷某玉向曹某超提供卖淫服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举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胁迫等暴力手段,多次敲诈勒索甚至当场抢劫。他们对他人实施以恐吓、发裸照等相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壮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构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上述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恶势力”犯罪。
       对被告人李某壮作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刘某响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孔某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刘某举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刘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刘某山犯抢劫罪、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杨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张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恶势力”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定陶区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一如既往地对“恶势力”犯罪,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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