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非法集资后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5
—— 山东省孙某东等人恶势力团伙非法拘禁案
       要旨
       被告人非法集资后放贷,为强取债务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拘禁、殴打、恐吓、辱骂等手段逼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构成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情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勇伙同孙某法(另案处理)成立成武县景发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以下简称“资金互助部”)。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勇、孙某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270人存款共计51795319.02元。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对外进行放款谋取利益。
       2、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勇为索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对外放款本金及其利息,先后三次安排、指使被告人王某峰,陈某允、马某斌等人采取交叉结伙分别实施了非法限制被害人祝某飞、吴某、郭某发、秦某亮人身自由进行非法讨债;期间还对部分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言语威胁等行为。该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办案过程
       本案系群众于2018 年10 月11日向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扫黑办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举报被告人从事放高利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非法拘禁逼债、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日成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 年12 月28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成武县公安局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孙某东、孙某勇、王某峰等人执行逮捕。
       2019年2月28日向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补强了犯罪的相关证据。2019年8月8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勇、王某峰及纠集人员等五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4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勇等五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孙某东犯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决定执行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该恶势力其他犯罪成员也分别以非法拘禁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成武县首起查出并审结的非法集资后对外放款并采取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讨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依法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精准打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犯罪的危害面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发人深省,令人警醒,它关乎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时刻提醒我们对恶势力犯罪要打早打小,坚决扫除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  犯罪组织。
       第6条: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首先从成员组成以及犯罪次数上分析: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后,为强索债务而纠集王某峰等人实施3次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团伙人员达5人以上,且纠集者相对固定。
       其次从犯罪手段上分析,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告人以及相关担保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在伯乐镇伯乐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有被害人因家中老人去世苦苦哀求被告人,不让离开。一被害人属老年人,家属领着孙子哀求被告人放人,被拒绝,直到报警才放人,足以证实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再次非法拘禁事实发生于2017年,但当时被害人基于该团伙的势力,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报案,直到2018年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才敢积极举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恐慌、恐惧心理,导致众多被害人很长时间不敢举报,造成十分恶劣社会影响。
       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中的重中之重,而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又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司法保障。
       近年来,以各种所谓“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频发,利用社会公众对金融知识不了解,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受害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威胁社会稳定。本案中涉及非法吸收资金5千万余元,涉案数额巨大,至案发仍有五百万余元未归还,是被害人辛辛苦苦积攒下的血汗钱。因被告人的行为,使一些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通过本案,希望社会公众要看清犯罪分子利用高息引诱的欺骗伎俩,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息利诱,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三、把握好区别对待,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认真审查,被纠集的被告人史某壮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参与时间长短、参与次数多少、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6条第2款、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不认定该被告人为恶势力成员,法院依法采信支持。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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