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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问答 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2-05-12

1.《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

  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手段。(出自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出自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在反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3)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4)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5)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6)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7)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出自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4.《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其次,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最后,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出自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5.《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何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2)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3)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4)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5)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出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惩戒?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出自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7.《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等方式。(出自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涉案财产的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2)严格区分财产属性。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出自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9.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

 (1)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2)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3)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出自第四十三条)

10.哪些涉案财产可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出自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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