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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问答 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2-05-13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涉案财产的,如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出自第四十七条)

2.《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主要有: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出自第五十条第一款)

3.《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依法查办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出自第五十二条)

4.《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从业禁止是如何规定的?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自第六十八条)

5.《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1)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出自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6.《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有何约束性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自第七十三条)

7.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需要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有哪些?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出自第七十四条)

8.为深挖和恶势力“保护伞”,《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哪些部门协同机制?

  一方面,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出自第五十一条)

9.《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否就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明确了考评要求?

  是。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出自第九条)

10.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或无法处理时,该如何处理?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出自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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