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问答 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2-05-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出自中央政法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实施?

  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3.《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有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等内容。

  二是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如考核评价、宣传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行业领域监管与治理、问题报告及反馈等制度。

  三是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研判、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实施宽严相济的相关情形和措施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是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规定了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了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范围,凸显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特点。

  五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六是加强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系列保障措施,规定了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有力保证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出自《通知》《反有组织犯罪法》)

4.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条至第六条)

5.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哪几类犯罪?

  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

6.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或称“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7.什么样的组织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因以下回答均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故不再标注该法律名称,仅标注法条)

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跨境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如何规定的?

 (1)在总则中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该法。

 (2)在第二章中明确了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措施。

 (3)在第六章单独用一章节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进行信息交流、执法合作、警务合作、司法协助、引渡、证据使用等。(出自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六章)

9.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何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出自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0.哪些主体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

  四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出自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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