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六大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业乱点乱象,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即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
十六、哪些人员不能作为村(社区)“两委”候选人?
(1)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
(2)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
(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
(4)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
(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立案侦查;
(6)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
十七、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四个一”
措施是什么?
一名县级领导班子成员挂村、一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一名第一书记驻村、一个县级以上机关单位联村。
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下设扫黑办(综合督导组)、摸排打击组、违纪查办组、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行业整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