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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2019年3月29日上午,东明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鹿某君为首,王某勋为骨干成员,刘某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组织,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诈骗、挪用资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包庇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鹿某君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战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此次公开宣判将对恶势力组织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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