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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问答 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2-05-26

1.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出自第十六条第二款)

2.对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出自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如何防范、处理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出自第二十一条)

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其他组织成员的财产,分别应如何处理?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出自第三十四条)

5.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哪些单位、人员参加?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出自第三十七条)

6.就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出自第三十八条)

7.我国根据什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出自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8.我国建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出自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9.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及限制包括哪些?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出自第五十七条)

10.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如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出自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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