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坚持法定标准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发布时间:2020-12-25
       【要旨】
       恶势力犯罪集团需同时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和犯罪集团法定条件。3人以上固定的犯罪组织为满足称霸一方、逞强耍横,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较长时间内多次欺压不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并伴随发放高利贷、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从2013年开始,孔某水在定陶县西关一带与王某军、杨某通等人纠集在一起,通过合伙放高利贷,逐步形成了强势地位、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先后笼络张某、柴某利、吕某超加入其中,通过给他们介绍、帮助发放高利贷,看场领取报酬、请客吃饭等方式,服从孔某水的组织和指挥。2013年五六月份,孔某水向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经营的企业进行私人放贷,并通过伪造欠条索取二回债、强拿硬要、控制人身自由暴力逼债或者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对方借贷,对王某某实施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非法行为,并形成了以孔某水为首要分子,王某军、杨某通为重要成员,张某一、张某二、柴某利、吕某超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中共骗取王某某、杨某某等人60余万元,造成王某某经营的铜厂破产倒闭。至案发,该团伙共实施诈骗2起,非法拘禁3起,强迫交易3起,寻衅滋事8起。严重影响了当地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办案过程】
       本案系2018年5月10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市政法委移送举报材料,反映孔某水、王某军、孔某宝等人放高利贷,故意伤害等违法事实,成武县公安局受市公安局指定于同年5月20日刑事立案,通过缜密摸排线索收取证据。于同年9月中旬进行收网,孔某水、王某军等20余人抓获,并分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措施。在受理公安机关正式提请逮捕后,成武县检察院从快批准逮捕孔某水、王某军等20人。
成武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3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该案审查过程中,成武县检察院坚持依法从快从严办理,因该团伙长期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成武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多次召开办案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中40余项需要补充的证据和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督促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使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2019年1月15日成武县检察院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2019年7月18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水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刑期十四年,其他同案犯王某军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孔某水等9人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充分发挥公检法的职能作用,分工配合
       为了提高打击效果,缩短办案期限,在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详细列出的40余条补正提纲,指派专人进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认真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对于关键性证据亲自复核,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对本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及案件定性等问题,充分发挥公检法协商机制,多方会商研究解决的方法。
       坚持法定标准,准确定性恶势力犯罪
       按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恶势力犯罪的定性:
       一、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并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虽然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层级,但该团伙的纠集者、骨干成员较为固定,而其他大多数成员或以朋友关系、工作关系、老乡关系或金钱关系聚集在一起,且该类成员组成并不固定。因此,这是区分“恶势力”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等聚合型、纠集型犯罪的关键,其不包括临时的、随意的聚合或纠集三人以上,否则无法体现“恶势力”犯罪的组织性特征。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手段,《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而“其他手段”主要是《意见》规定的“软暴力”,具体指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并进而使他人产生心里恐惧或者形成心里强制的行为。
       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包括常见的七种犯罪和伴随实施的一些犯罪,进而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犯罪与单纯为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上述是对恶势力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条件的表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应当以实施多次(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为前提,而且是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七种犯罪和伴随实施的一些犯罪,同时要依据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恶劣影响为评价标准。当然,如果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各种暴力、软暴力行为的实施,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就无法形成。同时,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实施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七种犯罪行为及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也是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条件。
       四、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依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因为,由恶势力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符合《指导意见》规定要坚持“打早打小”的要求,以便及时打击恶势力犯罪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恶势力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区别之处在于,恶势力犯罪是以暴力、软暴力为手段,获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进而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最终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
 
编写人:成武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郭爱军  李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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