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董某猛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单县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经审理查明,张某朋(已判刑)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董某猛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讨债,严重影响李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张某朋伙同常某(已判刑)、董某猛等人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张某朋、常某、董某猛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属于“恶势力”。
       被告人董某猛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张某朋的指挥,伙同被告人彭某超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替张某朋讨债,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董某猛、彭某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猛为了替张某朋索要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猛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猛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猛参与张某朋、常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活动,系恶势力成员,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超不认识张某朋,因临时被董某猛叫来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猛、彭某超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猛、彭某超均曾被两次行政处罚,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单县人民人员以被告人董某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彭继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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