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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菏泽一恶势力团伙,催收高利贷,致人喝药自杀

发布时间:2021-04-19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菏泽头条小编了解到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1〕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道**街**号,住菏泽市牡丹区**路**花园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年底,周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为非法敛财,在菏泽市牡丹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追讨高利贷,纠集多人在菏泽市牡丹区**镇、**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形成了以周某某、宋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周某某、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高利贷业务,仍按照周某某等人的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的其他成员。

2017年夏天某日,周某为向被害人潘某甲索要高利贷,指使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随意辱骂潘某甲家人,并指使郭某某等人往潘某甲家墙上喷漆。潘某甲不堪家人谴责其借贷高利贷,喝药自杀,后被抢救过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取恐吓、骚扰他人的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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