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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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甲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2020年9月28日,丰某甲、丰某乙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丰某甲成立投资公司从事高息放贷,被告人丰某乙亦通过该公司高息放贷。为收回放贷给被害人刘某振的高息借款,两人纠集被告人白某彪、洪某,丰某乙伙同王某元、张某、丁某强共同向债务人索要高息借款。两人还带领或者默许白某彪到被害人刘某振家中威胁、恐吓,并安排白某彪、洪某在刘某振楼下、车内,跟踪、监视,并由社会人员王某元、张某、丁某强出面恐吓、滋扰,利用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索要高息借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王某东、李某向被告人丰某甲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息1.2万元,后因高息产生纠纷。丰某甲通过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王某东“不给高息就让他难看。”随后,王某东所在的村里多处出现印有王某东头像写有“王某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大字报,给王某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此外,丰某建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车辆擦碰而赔偿被害人张某400元。丰某建心存不满,与丰某甲、丰某乙纠集白某彪、洪某、韩某民找到张某,持凶器对张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致张某轻微伤,并强行索回400元钱。
       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白某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丰某甲、丰某乙、白某彪、洪某、韩某民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单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5名被告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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