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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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2020年9月28日,单县法院公开宣判姜某甲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姜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单县城区内纠集被告人姜某乙、丁某强(另案处理)、王某贺、张某、时某、肖某腾、丁某等人,从事违法放贷、违法帮人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立威,扩大非法影响,2014年底逐步形成了以姜某甲为首要分子,姜某乙、丁某强(在逃)为重要成员,王某贺、肖某腾、张某、时某、丁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单县城区内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及所产生的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姜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单独或组织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乙非法拘禁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文非法拘禁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贺、张某、时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腾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单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对指控罪名认罪认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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