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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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案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苏某甲涉恶势力团伙一案。
       被告人苏某甲利用其家族势力,以其本人为主要纠集者,伙同苏某乙、苏某等多名家族人员及其他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在单县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苏某甲、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聚众斗殴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柴某某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柴某某还有劣迹,应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小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处以一年十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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