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赵某朋案件新闻宣传通稿

发布时间:2020-12-25
       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该案件是单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自侦自办并公开宣判的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赵某朋获刑1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赵某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5年5月以来,在单县城区、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有组织地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以赵某朋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元、单某孟、赵某为骨干成员,以张某1、张某2、王某虎、王某、王某亮、张某3、黄某斌为成员的层级结构。该组织通过采取威胁、恐吓、毁坏财物、非法入侵、强拿硬要、任意占用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插手多起民间纠纷,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单县城区及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单县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单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赵某朋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对十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上一篇:周某珠案件新闻宣传通稿
  • 下一篇:张某朋案件新闻宣传通稿
  • 事业单位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菏泽市扫黑除恶网上主题展览馆 © 2021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11楼     ICP编号:鲁ICP备19035469号-3 技术支持:千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