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关于开展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2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大线索摸排和行业乱象整治力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现就开展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收官之年、检阅之年,是巩固成果和建立长效常治机制的转段之年、起步之年,也是响应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号召,全力以赴、全面出击,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再提升,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开展好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形成声势、加大力度、治出效果,向人民群众交出合格答卷。
二、全力开展专项整治
    (一)整治时间
2020年4月17日至10月30日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1.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文化旅游市场主体设立许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时,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情况,对核查存在第五条规定的涉黑、黄、赌、毒等情形的人员,不得允许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被列入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人员,限制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要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严格落实自然人实名身份验证制度,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业务时,对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指定委托代理人等人员身份严格审查。根据有关部门推送的“黑名单”等信息,依法严格审查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加强日常监管和线索摸排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文化旅游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文化旅游市场暗访,建立常态化暗访机制;开展市场主体全覆盖、常态化的部门内和联合“双随机”抽查,并在监管过程中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重点关注摸排重点情形(附件1)。发现以下情况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1)涉嫌行业垄断、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非法文物交易等,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并排查涉黑涉恶线索。
(2)涉嫌以自驾游俱乐部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移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处理并排查涉黑涉恶线索。
(3)存在涉黄、赌、毒、行霸市霸、强买强卖、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抗拒执法、保护伞等疑似涉黑涉恶情形的,移送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核查涉黑涉恶情况。
3.强化执法办案
      文化和旅游部门在依法办理违法案件时,既要调查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排查涉黑涉恶线索、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对存在上述情况的,要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鲁府法发〔2018〕24号)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监察司法检察执法建议整改落实工作,收到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提出的工作建议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整改时限,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制发机关。
4.实施信用惩戒
       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从事文化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或者涉黑涉恶,符合《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计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平台,按规定实施惩戒措施,与市场准入形成闭环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将上述整治重点和要求,作为常态化监管机制执行和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层层传导压力,持续跟踪问效。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期间,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充分发动群众上下功夫,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整治,提供文化旅游行业领域线索,营造全民参与整治的浓厚氛围,展现党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和信心。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直观地感受到,扫黑除恶没有“休止符”,惩乱治暴不会“歇歇脚”,让人民群众宽心、放心、安心,让黑恶势力不得喘息、无处藏身、放弃侥幸。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宣传。一是利用部门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宣传栏、厅堂、服务台、LED屏、电脑显示器界面等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摆放、播放、发布扫黑除恶的宣传标语、宣传资料、宣传信息;二是在开展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法制宣传活动的同时,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发放、推送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和信息,有关宣传资料可自行编印,也可与公安机关扫黑办联系,借助其现有资料;三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短信、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等渠道广泛公布12318、12301文化旅游市场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身边涉及文化旅游的涉黑涉恶线索;四是广泛开展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问卷调查,通过互联网、微信、实体店面等渠道向市场主体、消费者发放《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问卷》(附件2),回收、回访或告知反馈方式,广泛搜集涉黑涉恶线索;五是组织文化和旅游系统干部职工、志愿者学习、排练济南市旅游啄木鸟《扫黑除恶三句半》(联系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和执法督察科发送资料),适时进景区表演,以群众喜闻乐见、朗朗上口的形式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六是尽力创造条件,开展与扫黑除恶相关的书法、美术、文艺节目等艺术作品的创作、展演,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本区专项整治部署情况、四部门联合整治方案、具体联系人以及2020年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定期汇总县区范围内的涉黑涉恶线索处理情况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情况,每月23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当月涉黑涉恶线索处理台账(附件3)以及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情况统计表(附件4)。宣传工作信息要随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区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于11月3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计划等)分别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区文化和旅游局       苏建伟 5312318 5909066              
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王  斌 1885301526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亚明 13853006075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王  琳 7381039
附:1.摸排重点情形
        2.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问卷
        3.涉黑涉恶线索处理台账
4.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情况统计表
 
 
 
菏泽市牡丹区文化和旅游局     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
摸排重点情形
    1.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娱乐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敲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消费;
3.娱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服务、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情形;
4.在旅游景区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带路、揽客、导游、介绍食宿,强迫游客消费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欺行霸市、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
5.旅游景区周边停车场自定标准、超标准强行收费;
6.旅游“黑社”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7.旅游“黑导”无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宣传虚假信息,强迫、诱骗购物消费,威胁辱骂甚至恐吓、殴打游客,擅自安排收费项目等;
8.旅游“黑车”无资质运营、欺客、中途拒载、围堵威胁游客等;
9.旅行社通过发布虚假广告、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等方式恶意竞争;不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擅自变更行程、超范围经营;旅游行程中强迫、诱骗游客购物;
10.工程建设中破坏文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11.非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12.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组织、参与煽动闹事,抗拒、阻碍执法的。
 
附件2
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问卷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身边涉及文化旅游的涉黑涉恶线索,现请您配合我们开展以下问卷调查。
1. 您是否知道所在辖区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知道
      不知道
2.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有没有遭遇文化旅游市场黑恶势力的侵害?
有(请举例说明)
      没有
      不清楚
3.您身边的娱乐场所是否存在采取暴力、威胁、敲诈等手段强迫消费的情况?
有(请举例说明)
没有
不清楚
4.您身边的娱乐场所是否存在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服务、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5.您身边是否有长期在网吧、娱乐场所等消费“吃霸王餐”或者纠结闹事的行为?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6.您在旅游景区是否遭遇过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带路、揽客、导游、介绍食宿,强迫游客消费,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等行为?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7.您是否遭遇过旅游景区周边停车场随意收费、强行收费行为?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8.你在随团旅游时是否遭遇过无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宣传虚假信息,强迫、诱骗购物消费,威胁辱骂甚至恐吓、殴打游客,擅自安排收费项目等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9.您在旅游过程中是否遭遇过旅游“黑车”欺客、中途拒载、围堵威胁游客等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0.您在跟团旅游过程中是否遭遇过不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擅自变更行程、强迫、诱骗游客购物等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1.您身边的景区、旅行社、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网吧等场所或行业是否存在欺压同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行为?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2.您是否遇到过工程建设中破坏文物,发现文物私自藏匿或者强行施工的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3.您身边是否存在盗掘古墓以及倒卖、走私等文物的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4.您参加的自驾游俱乐部是否收取高额会员费?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5.您是否遇到过在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宣扬色情、凶杀、暴力、邪教等违禁出版物的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6.您身边是否存在假冒文化执法人员或者充当“地下执法队”的社会人员?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7.您是否发现过文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跑风漏气的现象?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8.您是否发现过文化执法人员参与、包庇、充当涉黑涉恶势力“保护伞”或者在文化经营单位参股入股的情况?
有(请详细说明)
没有
不清楚
19.如有文化旅游市场其他涉黑涉恶具体线索或者其他市场经营乱象,请您列出:
 
 
反馈电话:
邮箱:
网站:
微信

附件3
涉黑涉恶线索处理台账(   月份)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线索名称 线索来源 发现时间 线索详细情况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处理情况
               
               
               
               
               
注:“线索名称”概括填写;“线索来源”填写举报、检查发现、办案发现等;“移送单位”填写具体的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名称;“处理情况”填写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情况,尽量详细;线索未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的也填写此表。 
 

附件4
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宣传情况统计表(   月份)
参与宣传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数量  
发放或推送宣传资料、信息数量  
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场次  
发放调查问卷数量或参与问卷调查的人数  
收到行业乱象或涉恶涉恶线索数量  
核查线索数量  
移送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数量  
核实线索数量  
是否排练《扫黑除恶三句半》并进景区等
场所表演,以及表演场次
 
是否开展与扫黑除恶相关的书法、美术、文艺节目等艺术作品的创作、展演,以及作品数量、展演场次  

  • 上一篇:曹县文旅系统启动开展文化旅游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专项行动
  • 下一篇:牡丹区文化和旅游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推进会
  • 事业单位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菏泽市扫黑除恶网上主题展览馆 © 2021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11楼     ICP编号:鲁ICP备19035469号-3 技术支持:千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