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法
菏泽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喜迎二十大 担当看政法】平安菏泽建设之扫黑除恶篇

发布时间:2022-08-26

  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充分展现全市政法机关在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扫黑除恶、营创法治营商环境等方面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在报纸、电视、菏泽政法新媒体平台刊发、展播近年来工作成效。【平安建设篇】近年来,全市上下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扎实开展平安建设创建活动,营造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市平安办编写了平安菏泽建设宣传手册,共十三篇,现开始连续刊发。


扫黑除恶篇


(一)扫黑除恶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重点打击十二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村“两委”换届建立的“负面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 上一篇:【喜迎二十大 担当看政法】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 下一篇:【喜迎二十大 担当看政法】单县:利剑出鞘保平安 扫黑除恶护民生
  • 事业单位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菏泽市扫黑除恶网上主题展览馆 © 2021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11楼     ICP编号:鲁ICP备19035469号-3 技术支持:千禾网